2026-10-16 21:38:21来源:央广网央广网深圳10月16日消息(记者 郭媛 实习记者 杨宇岚 郭佳琪)近期,深圳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新村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收费争议引发关注。记者实地走访发现,收费公示牌已更新,服务费有所下调,但居民实际负担仍明显上涨。全村560个充电位由同一家公司运营,价格“说涨就涨、说降就降”?民生工程如何保障充分竞争?
茜坑新村是茜坑社区下辖的城中村,有居民楼246栋、居民约2万人。2020年完成综合整治后,村里新增560个电动二轮车充电车位。

茜坑新村内一处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央广网发 郭佳琪 摄)
降价了,但居民的账单没变轻
今年10月,茜坑新村的充电桩换上了崭新的蓝色收费公示牌。与早前媒体报道相比,500W至800W档服务费从1.5元/小时降至1.2元/小时,电费从0.7元/度微调至0.69元/度。
整治成效看得见。但记者在现场注意到,充电桩设备本身并未张贴价费分离的计费说明。该设备为“涌鑫”品牌智能充电站,由杭州绿电电子有限公司生产,支持扫码支付,充电价格仍需扫码后方可查看。公示牌贴在了墙上,设备端的计费信息仍不透明。
据居民自述,徐先生反映年初费用明显上涨,原先5元充10小时,现在10元才能充10小时。杨女士称,从“3元能充满”变成了“将近7元才可以充满”。两人均表示没有收到调价通知。
即便降了价,最高档服务费1.2元仍是电费0.69元的近1.7倍。

茜坑新村充电桩新旧收费公示牌对比图(央广网发 杨宇岚 制图)
一个运营商包揽全村,“说涨就涨、说降就降”
“说涨就涨,说降就降”——这正是茜坑新村充电桩收费争议中最刺痛居民的细节。
据茜坑社区介绍,全村560个充电位均由同一家公司运营。记者走访的四处充电桩,设备也确为同一家公司。当全村只有一家运营商、居民高度依赖村内充电时,物理空间与使用习惯共同构成了竞争壁垒,定价权实质上掌握在单一经营者手中。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尚需执法部门认定,但“形式市场化、实质准垄断”的风险已经显现。
那么,这个运营商是如何进入茜坑新村的?物业向记者表示,充电桩由运营商直接与私人房东签订租地协议,物业未直接管理,社区工作站也不掌握协议内容。这种进场方式规避了统一的准入审核,也使得基层管理单位对运营成本、定价依据无从掌握。记者试图联系充电桩运营方杭州绿电电子有限公司未果,询问工作站和物业,也均未获得联系方式。
针对“全村仅一家运营商是否形成实质垄断”,茜坑新村社区党委宣传委员陈挺回应称,集中管理便于统一调度与安全响应,能避免多家管理时配合度低的问题。但他同时表示,社区负责安全,价格监管需职能部门主导,资质审核仍需进一步核实。

茜坑新村充电桩设备(央广网发 郭佳琪 摄)
市监局回应:不予立案,但将持续巡查
带着居民投诉,记者向福城街道求证。街道反馈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的正式回函,核心结论是:不予立案。
回函依据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深发改函〔2024〕315号)。文件规定,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运营单位享有自主制定价格的权利。市监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初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规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记者随后就后续监管安排进一步联系龙华分局,对方通过短信回复称:下一步将持续加大辖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行业常态化巡查监管力度,压实运营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范公示等经营要求,持续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从形式上看,不予立案的结论有据可依。但问题恰恰在于,市场调节价的正当性前提是充分竞争。当全村只有一家运营商、居民高度依赖村内充电时,市场调节价便失去了其应有的竞争基础。
深圳市发改委官网政策问答援引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第四条,明确了降费路径: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等可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定价;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倡导产权单位、物业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服务费。但在茜坑新村,运营商绕过物业和社区工作站直接与私人房东签约。工作站是否按文件给予了场地支持或补贴?物业是否履行了遴选和议价职责?记者就上述问题分别联系茜坑社区工作站和茜坑新村物业管理处,截至发稿均未获正面答复。
律师观点:市场调节价不等于监管退场
针对茜坑新村“一个运营商包揽全村560个充电位、价格说涨就涨说降就降”的现象,记者咨询了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杨佩金律师。
杨律师表示,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等于监管真空。当城中村出现事实独家经营、缺乏竞争的场景,监管机关不能仅以“市场调节价”简单驳回投诉,其负有调查经营者成本、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欺诈的法定职责。
杨律师指出,茜坑新村全村充电桩由同一家公司运营,居民没有其他选择,运营方在定价上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若运营商利用居民充电的刚性需求,在缺乏有效竞争的情况下单方面大幅提高服务费,可能构成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茜坑新村街景,电动自行车穿行其间(央广网发 杨宇岚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