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充电产业网www.yuntourong.cn 2025年8月12日
政策来源:湖南省统一互动交流平台
征集部门:郴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开始时间:2025-08-12
结束时间:2025-09-12
征集状态:正在征集
为加强我市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有效缓解“停车难”“充电难”问题,服务新能源汽车发展,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订了《关于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意见,公众可将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zszgjxmghk@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科 欧阳睿
联系电话:0735-2362256
附件:1.《关于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的通知》起草说明
2.《关于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11日
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我省层面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及《湖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湘发改能源规〔2025〕289号),我市出台了《2025年郴州市电动车社会公共充电桩推进工作方案》(郴发改发〔2025〕17号)政策文件,要求加快构建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并对其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提出了明确规范要求。
为加强我市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有效缓解“停车难”“充电难”问题,服务新能源汽车发展,预防和减少与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有关的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生和财产安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制定《关于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的必要性
1.发展需求:我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对充换电设施的需求日益迫切。同时,“停车难”问题客观存在,亟需将充换电设施建设与停车场(位)建设管理统筹考虑。
2.规范管理需求:当前我市充换电设施在规划布局、建设审批、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职责不清、流程不明、标准不一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化文件予以明确和规范,以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3.优化营商环境:亟需简化优化充换电设施建设审批流程,明确免许可、免审查情形,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
三、起草过程
一是认真组织编制。梳理最新政策、文件,多轮研讨确定《实施细则》主要框架和内容,形成《通知》初稿。二是市国土空间规划专题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6月,《通知》经市国土空间规划2025年第4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三是征求部门意见。2025年7月,我局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住建等部门意见,逐条梳理和研究,形成意见采纳情况表。
《通知》共分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充换电设施及在既有停车场(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行为。
2.基本原则:强调规划引领、统筹布局,规范审批、高效协同,标准统一、安全可靠,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3.管理流程:系统规范了项目从立项到运营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项目备案、规划建设审批、用电报装、竣工验收、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
4.责任分工:清晰界定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工作落地见效。
5.保障措施: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联动、严格监督执法。
6.附则:明确文件施行日期。
7.附件:包含充电桩雨棚式样图和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流程图,为实际操作提供直观指引和标准参考。
关于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有效缓解“停车难”“充电难”问题,服务新能源汽车发展,预防和减少与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有关的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生和财产安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湖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湘发改能源规〔2025〕289号)、《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郴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郴政办发〔2024〕11号)及《2025年郴州市电动汽车社会公共充电桩推进工作方案》(郴发改发〔2025〕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本市行政区域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布局,规范审批、高效协同,标准统一、安全可靠,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落实各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充换电统一大市场。
三、管理流程
(一)项目备案
1.公用、专用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项目投资主体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线上办理备案手续。中央在湘企业、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向省发改委申请备案。市州直属管理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向市发改委申请备案。其他项目(含实行“统建统服”模式的小区项目)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申请备案。
2.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统建统服”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充电运营企业申请备案,同一小区只需备案一次,按需建设、分步实施。已实施“统建统服”的小区原则上不再接受个人电动汽车充电桩独立报装。
3.居民个人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无需单独备案,由居民向供电企业申请报装,供电企业按季汇总向县市区发改部门报备。
(二)规划建设审批
1.在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和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公共停车场(楼)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2.在新建加油(气、氢)站、燃气供配站时同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在既有加油(气、氢)站、燃气供配站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需严格执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并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查,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应满足郴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内新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5.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确保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管理要求,自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充电场站施工单位应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雨棚应选用经审定的标准图集式样,确保安全美观。
6.地下车库内可设置7kW单相交流充电桩和不大于15kW的非车载充放电装置。三相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不应设在地下停车库。
7.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电动汽车充(配)电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办理流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施需求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建设位置、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建设指标,持用地证明文件、设计方案以及相应的图纸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再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向住建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查。住建部门组织或委托审查机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技术标准及充换电设施设计规范。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住建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用电报装
项目投资主体凭项目《备案证明》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未实行“统建统服”模式的小区,居民个人自用充电桩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报装(供电企业按季汇总报发改部门)。供电企业收到报装申请后,应当主动提供用电咨询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收、查验用电申请资料,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受理。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及时完成供电方案答复;不符合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供电企业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
(四)竣工验收
1.验收流程:受电工程完工后,投资主体可向供电企业申请验收送电。
公用、专用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竣工后必须委托具备省级及以上CMA资质(检测范围含充电桩)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报告后,方可投入运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报送属地县市区发改部门。
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单独占地的集中式电动汽车充电站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前应完成充换电设施调试和试运行,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违规处理: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营的,由县级电力主管部门组织供电企业中止供电,验收合格后恢复。
(五)运营管理
1.项目运营:公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应具备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承诺的条件或委托满足承诺条件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运营。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实行承诺公示制。企业需通过湖南省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充电服务平台”)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提交承诺资料(含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运行承诺、运营秩序承诺、诚信守约承诺),经审查公示后方可运营。
2.接入平台:公用、专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期间,必须接入省充电服务平台,按要求实时推送设备可用率、利用率、价格、订单等运营数据。
3.设施退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停止运营,产权所有者应书面报告县市区发改部门,获同意后30日内办理销户拆除手续。供电企业按季汇总销户情况报发改部门。
(六)安全管理
1.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检查监督机制。
2.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投资主体和运营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场所安全条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与应急能力。
3.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台账,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四、责任分工
为保障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明确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发改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编制相关支持政策文件,负责项目备案管理;监测分析平台数据,开展行业监管;协调推进电网公司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的规划建设等。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和规划编制;负责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规划审批和验收。
住建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业主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督促指导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配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区安装充电桩。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及服务区、交通站场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依法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核发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开展充电桩计量强制检定,应充电桩承建运营单位申请,对充电桩及配件进行产品质量查验把关。
城管部门:督促指导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并协调环卫等管理行业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负责审核在单位、小区内部空间增设设施涉及占用或改造绿地的申请;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协调配合推动乡镇、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牵头负责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供电部门:负责用电报装、配套接网工程建设。参与充电设施配电设计审查,提供技术支持;对供配电工程施工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对供配电工程进行验收;按规中止违规运营项目供电;汇总报送个人自用桩报装信息和设施销户信息。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配合与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属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积极引导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负责监督和指导充电基础设施的业主、管理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未委托物业的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等被授权的小区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指定专人积极配合业主或项目单位开展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主动支持安装充电设施,不得无故阻挠。居民小区因安全、消防及电力容量不足等原因确实无法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向项目业主反馈并做好解释工作,由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发改、电力、消防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会商解决或做好解释工作。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由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消防救援、市场监管、交通、电网企业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
2.强化协同联动:依托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审批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形成管理闭环。
3.严格监督执法: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施工单位不具备资质、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不具备运营资质投入运营、安全质量不达标、未批先建、未经验收合格即运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置造成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将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体系。
六、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充电桩雨棚式样图
2.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流程图
附件1
充电桩雨棚式样图
附件2
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流程图
一、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安装非运营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和建设审批手续,直接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管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市场主体在既有停车场、停车库(位)建设运营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管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按照新建建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管理流程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