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新规,明确新建和既有小区等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济南出新规,明确新建和既有小区等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齐鲁壹点2025-09-15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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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杜春娜
9月15日,济南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记者获悉,《规定》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相关保障措施。
《规定》推动解决充电供需矛盾。为了确保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能够满足群众需求,法规明确了新建和既有小区等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要求,规定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进行增建、改建;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的,可以设置共享充换电设施、临时集中充电点。同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置建设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推动在商业区、商业综合体、公共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附近,以及爱心驿站、城管驿站等公共区域,设置停放充电场所或者共享充换电设施,进一步优化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布局。
《规定》推动降低充电费用。为落实全国、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关于降低充电费用的有关要求,有效解决因充电费用偏高造成的进楼入户充电问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当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并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一方面,明确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额外加价收取电费。另一方面,鼓励引入优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免收或者降低场地租赁费用等方式,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价格,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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